临沂市总工会女职工“维权行动月”典型案例展示-博天堂ag
沂蒙职工的网上家园--临沂市总工会欢迎您!

来源: 编辑:  发布日期:2022-04-29

前   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十周年为契机,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全面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今年3月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开展2022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的通知》,根据《通知》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典型案例主要是指涉及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在招聘、薪酬待遇、生育保护以及性骚扰等方面消除性别歧视,有效发挥劳动法律监督制度作用,维护妇女权益的案例。

市总工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评选案例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于入选的4个典型案例,现进行线上宣传展示。各级工会在学习典型案例的同时,要通过维护女性就业权利和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例,不断提升女职工权益保护实效,切实维护好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工伤理赔起纠纷  工会调解获赔偿

——女农民工黄某权益保障案

费县总工会法律援助签约律师


案件简介


 

女农民工黄某在费县某公司打工,2019年11月6日10时许,黄某在工作时左手不慎被机器挤伤,伤后被送往临沂市兰山区朱保镇卫生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1、左手挤压伤;2、左手皮肤逆行性撕脱伤;3、左小指缺如等。黄某受伤后,公司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救治黄某过程中,公司态度积极,承担了全部医疗费,但是对于黄某要求的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公司却一再推脱置之不理。

黄某听工友建议到费县总工会、人社局等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希望相关部门帮助调解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费县总工会在处理过程中了解到,该公司没有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造成了黄某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遂将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女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纳入维权范围,由费县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指派援助律师另案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  

 

费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工会律师志愿者在听取黄某的叙述以及提供的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后,进行了详细的整理,并且及时的去该公司进行实地走访,以调查案件的真实情况。指派律师认为用工单位存在侵害黄某劳动待遇的事实,符合工会法律援助范围。工作人员和指派律师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多次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向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督促该公司尽快给黄某落实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而该公司一直躲避。接下来费县总工会工作人员积极地走访黄某家对黄某及家属进行安抚慰问,并带着黄某一起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指派律师确定了调解申请事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争取了黄某劳动权益的最大化。

2021年7月21日,费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律师志愿者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耐心地对当事人进行了说服、协商,律师志愿者对该公司的代表详细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并对公司违反法律的后果进行了说明。随后,该公司的总经理陈某表示,愿意配合调解。最终意见达成一致,调解成功。

黄某与用人单位于2021年7月21日达成调解意见,确认:黄某与费县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费县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80000元。

案件评析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造成黄某在受伤后导致其无法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典型的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案件。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费县总工会工作人员和指派律师通过多次电话了解、单独约见、详细交谈,及时掌握了黄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确保了黄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工伤的认定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在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情况下,各地人社部门会要求先进行劳动关系认定,之后再进行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 34 号)中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从法律实务角度看,由于不少因工受伤职工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因此一个完整的工伤赔偿程序就要包括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仲裁诉讼至执行多个环节,耗时长,法律问题多。其中,仅劳动关系确认一个环节就可能要走完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才能拿到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劳动者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要树立证据意识,要督促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并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时刻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之间关联关系和工作情况的证据,尽可能避免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因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而面临维权困难的情况。用人单位应依法用工,特别是建筑、矿山等工伤多发行业的企业,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劳动者补偿。

 

公司无故辞退女职工  工会维权为生育护航

——卢某权益保障案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袁君


案件简介


 

卢某在山东某公司工作,2022年初公司突然要求卢某自行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办理离职手续,不再安排卢某进行正常工作。卢某此时刚怀孕,多次联系公司管理人员询问原因,但无人予以明确答复。卢某无奈之下,到河东区总工会反映情况,寻求帮助。河东区总工会第一时间指派志愿者律师袁君,一对一进行了解具体情况,快速妥善处理。

卢某提供了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公司工作群内的聊天记录、与公司管理人员协商的记录等证据材料,律师认为公司确实存在侵害卢某劳动待遇的事实,符合工会法律援助范围。经过进一步了解,律师确认卢某没有主观隐瞒怀孕的事实,没有影响任何正常工作,公司因疫情原因经济效益不好,对公司部分人员进行裁员,向卢某发出离职通知的原因是考虑卢某怀孕后休产假等经济支出,公司在卢某“三期”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客观上造成了“三期”待遇的损失。

 

案件处理结果  

 

为争取卢某劳动权益的最大化,袁君律师从中进行调解,考虑卢某原工作岗位的特殊性,怀孕生子后工作精力不如从前,经常性加班也不利于卢某身体恢复,袁君律师将案件的利弊告知卢某,充分尊重卢某的意见,卢某也不愿意双方闹得不愉快,主动表示愿意调解解决,确定调解方案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接受进行调岗调薪。

调解过程中,袁君律师多次与公司管理人员交涉沟通,公司忽略辞退孕期员工造成后果的严重性,袁君律师从公司角度出发,耐心细致的向公司讲解《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意见达成一致,为卢某调整合适岗位、薪酬待遇不变,本案调解成功。

案件评析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河东区总工会第一时间考虑到了卢某怀孕的“特殊性”,安排袁君律师多次单独约见、详细交谈,及时掌握了卢某生育保障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确保了卢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对其他类似情况的企业敲响警钟。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各地相关法规,给予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体现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中。二是明确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和保障。在工作方面,规定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不满 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工作量方面,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在产假时间方面,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基础天数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给予女职工额外的奖勋假期。在生育津贴及医疗费方面,规定依法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且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不得低于产前工资标准。三是明确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及解除做出特殊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女职工处于乎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延线至“三期”结束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及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 “三期”女职工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现实中,一些女职工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处于“三期”状态,用人单位就无权以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甚至有的以身体情况为由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最终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辞退,对此女职工应当引以为戒。

 

公司违法收取保证金 工会维权为女职工讨公道

—崔某某权益保障案

临沂市总工会法律援助签约律师 尤从银


案件简介


 

2022年2月22日,临沂市职工服务大厅接女职工崔某某投诉,称其于2013年入职某某集团公司,公司向其收取5000元保证金,职工2016年离职时要求公司退还该保证金,公司以职工涉及的安全事故未处理完毕为由拒绝退还。2021年1月份,某某集团公司退还给职工271元保证金,并未出具保证金抵扣凭证。职工要求公司退还保证金或者出具扣押保证金凭证。

承办律师首先向职工详细了解案件的情况:崔某某2013年交纳5000元押金,交纳方式为每月从工资中扣除500元,共扣除10个月,公司向职工出具收据,但是职工因个人原因将押金收据丢失。职工于2015年7月18日在驾驶车辆造成第三人损害,公司未告知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及处理情况。2016年职工因怀孕休产假离职向公司要求退还押金未果。2021年1月份,公司退还给职工271元保证金,未出示扣除5000元保证金的凭证及明细。

随后,律师约谈用人单位核实案件情况:公司认可在职工入职时收取保证金5000元,目的是为了管控事故发生率。公司于2021年1月份退还给职工271元系其产假工资,并非是保证金。公司因职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公司向第三人赔偿损失后,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向职工追偿9000元,因职工离职,公司仅扣除该保证金5000元后未实际向职工追偿,公司认为其不应当返还该保证金。

2022年2月23日,临沂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组织职工崔某某与用人单位到临沂市职工服务中心进行调解。承办律师全程参与调解,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后总结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收取并扣除保证金是否合法,并就争议焦点问题组织双方发表各自的意见,职工主张用人单位收取保证金不合法,用以抵扣其赔偿第三人损失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认为,根据其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就职工造成的损失向职工追偿,并扣除其收取保证金用以抵扣因职工侵犯他人权益造成的损失。双方作出最后的陈述,当场未能达成调解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调解结束后,承办人分别对双方做工作,就职工而言,引导其明确目标,并给出建议的方案,职工对承办人的方案予以认可。承办人向用人单位分析其规章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利弊,向用人单位陈述调解方案,用人单位称其向单位领导汇报后做决定。

用人单位经过集体研究决定,采纳承办律师的调解意见,现已将其收取的保证金返还给职工,职工对工会及律师的工作非常认可。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某某集团公司在女职工崔某某入职时,向崔某某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依据其规章制度扣除其保证金缺乏法律依据。办案律师经过对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目的等因素进行分析后认为,应当实行分别调解的办案策略。办案律师引导职工明确其真实的诉求后,可以换一种对方可以接受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职工认可并实施了承办律师提出的方案。承办律师针对用人单位担心的问题一一给出专业解答后,用人单位表示赞同,并接受了律师的博天堂ag的解决方案。经过用人单位内部流程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已将保证金退还职工。

 

集体维权遇困境,工会援助显真情

——赵某权益保障案

沂水县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 杨海娇


案件简介


 

2020年9月初,沂水县某电子厂因经营不善,停产停业,陷入破产困境,赵某等13名女职工的工资久拖不决。职工们上门讨薪,却发现公司老板早已“跑路”。讨薪无门的13名职工,万般无奈之中于2020年12月,向沂水县总工会反映情况,寻求帮助追讨公司拖欠的劳动报酬。沂水县总工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及时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杨海娇负责处理此案。由于电子厂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始终不露面,也不接电话,导致杨律师无法开展调解工作,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杨律师并没有轻言放弃,而是想方设法,通过微信向其普法,从情、理、法等多角度,劝其尽快前来解决纠纷。起初消息总是石沉大海,杨律师不仅没有气馁,反而坚持不懈地给其发消息,告知守法重要性及违法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最终,石某某在权衡利弊后主动联系杨律师,认可拖欠赵某等13名女职工的工资的事实,但同时表示目前企业债台高筑,拖欠职工们的工资也是无奈之举,建议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案件处理结果  

 

通过详细深入了解,杨律师发现赵某等13名女职工欠薪情况略有差异。经过多次研讨,根据职工的不同情况,制定出了多元化博天堂ag的解决方案,大大推动了案件办理的进程。2021年4月16日,该案件经过沂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诉求。赵某等13名女职工终于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案件圆满解决。

案件评析  

 

案件办理过程中,指派律师及仲裁庭调解员多次与用人单位交涉沟通,对用人单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寻求他们给予最大限度的让步,尽可能提高职工工资执行分配比例,让职工工资优先受偿,最终意见达成一致,案件调解成功。

依据原劳动部 《工资文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岁末年初是工资支付的高峰期,保障工资支付,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人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想职工所想,急职工所急,从而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帮助他们拿到应得工资,实属不易。沂水县总工会在处理职工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积极发挥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在办案过程中简化流程,注重实效,特别是在办理群体性劳动案件中,实现了经济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网站地图